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房子是蓋來住的不是蓋來炒的

嚴抓預售屋炒房

財長重手查逃稅 鎖定總價逾3千萬

  
【林巧雁、劉曉霞、張菱育╱台北報導】財政部出重手打房!由於預售屋可透過紅單、換約買賣,短期內墊高房價,被立委點名最易炒作,是抬高房價禍首。財政部部長張盛和昨宣示,將動用上百人力,針對「交易頻繁、成交金額大」的雙北、桃園、台中四縣市,總價3千萬元以上豪宅預售屋加強查緝,遏止炒房。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假買農地真詐欺 宜檢逮16嫌-新聞-中時電子報-中廣

中廣 黃麗鳳 20131021 22:24            
北宜高通車以來,宜蘭農地價格連年飛漲,成為詐騙新手法!宜蘭檢警調聯手偵破「假買農地、真詐欺」案件,檢方指出,詐騙集團以「有錢人要在宜蘭買地蓋農舍」為誘餌,騙取有意賣地的老農將農地進行抵押設定,再伺機轉賣,把債務給老農。檢方今天收網,逮捕16名嫌犯,已知至少有6名老農受害,集團得手數千萬元,檢方還在清查被害人數,漏夜偵辦中。(黃麗鳳報導)
宜蘭地檢署偵辦這起「假買農地、真詐欺」案件,佈線追查半年多,見時機成熟,動員調查局北部機動調查站、刑事警察局及宜蘭縣刑警大隊,兵分8路,前往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等地,同步進行大規模搜索,帶回16名涉案人。
檢方調查,以曾姓男子為首的土地詐騙集團,假稱自己是財力雄厚的公司執行長,願意高價購買宜蘭農地,蓋農舍豪宅。先透過土地仲介和代書放出消息,誘使有意賣地、又有有配建資格的老農上鉤。
初步調查,為取信被害人,詐騙集團會先開立12百萬元的支票給目標對象,期間,還找人假扮建築師或設計師,進行農舍規劃設計,取信被害人;然後,再要求老農進行設定金額高於買地價格的抵押設定,設定完成後,伺機將抵押權轉賣給不知情的資產管理公司,便下落不明。
檢方表示,受害老農大多是在資產管理公司登門追討債款後,才知道受騙,不僅祖產農地被騙走,還背了一身債款,氣憤難平。由於涉案人和被害人為數眾多,全案還在偵訊中。

2013年10月19日 星期六

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問題

前陣子律師朋友問我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問題,從事土地登記工作將近22年的我目前雖改行從事一般行政業務但業務性質是祭祀公業業務所以與土地仍有莫大關係我上網找了一些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規定供這位朋友參考各位朋友也許有用到它來參考...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規定: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前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
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內政部中華民國9912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264號令
 【要旨】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自即日起生效。【內容】 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附件: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修正規定
一、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辦理。
 二、 占有人就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先就占有範圍申請測繪位置圖。
 三、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四、占有人占有之始,須有意思能力。如為占有之移轉,具有權利能力者得為占有之主體。
五、以戶籍謄本為占有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者,如戶籍謄本有他遷記載時,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六、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權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應有行為能力。 數人占有同筆土地,各占有人間不得互為占有事實之證明人。 第一項證明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七、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確實證明在客觀上不能查明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或其繼承人之姓名、住址或提出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查明之事實。 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申請書內應載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如其管理者已死亡或不明者,應檢附向各該主管機關查復其派下或信徒(會員)申報登錄或管理者備查之文件。如經查復無上開文件者,視為客觀上不能查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申請書無須填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 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申請書內填明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八、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九、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受影響。
十、占有人占有時效之期間悉依其主張,無論二十年或十年,均予受理。 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占有時效中斷: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已向占有人收取占有期間損害賠償金,占有人亦已於占有時效日期未完成前繳納。 (二)占有時效未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占有人提起排除占有之訴。 (三)占有人有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十三、登記機關受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土地經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申請登記案件審查結果涉有私權爭執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十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得於前點規定之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經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十五、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確定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如登記機關審認占有申請人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因該訴訟非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倘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足以認定申請案有不合時效取得要件之文件聲明異議時,應以依法不應登記為由駁回其登記申請案件或作為調處結果。 十六、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時,準用之。 十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於申請時效取得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內政部102090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26號令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以戶籍證明文件為占有事實證明申請登記者,如戶籍有他遷記載時,占有人應另提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書或公證書等文件。 七、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並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確實證明在客觀上不能查明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或其繼承人之姓名、住址或提出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查明之事實。 前項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申請書內應載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如其管理者已死亡或不明者,應檢附向各該主管機關查復其派下或信徒(會員)申報登錄或管理者備查之文件。如經查復無上開文件者,視為客觀上不能查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申請書無須填明管理者之姓名、住址。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申請書內填明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因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如何辦理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申請人可以同時先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和「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機關會先收取測量規費(每單位新台幣肆仟元),經辦理測量收件手續,和文件審查後,地政機關即會排定時間進行測量。於實地勘查測繪後,地政機關會核發佔有範圍位置圖,地政機關將案件移至登記課,並通知繳納登記費(權利價金之千分之一計算)和書狀費(每張新台幣捌拾元),繳費後即辦理登記收件手續。登記完畢,申請人憑收件收據及印章,至櫃檯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倘申請人先辦理土地複丈申請再辦理登記申請也是可以,未強制規定須同時為之,只是可能要跑兩趟地政機關。

綜上所有申請程序,其應檢附下列文件如下: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三.四鄰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佔有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印鑑證明 五.地上權位置勘測圖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檢附之證件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或地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 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地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一、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 二、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者,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三、地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 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 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一步一腳印

地圖


顯示詳細地圖

漢書國學講座

臺大開放式課程.臺大文學院中國文學系宋淑萍講座漢書國學講座很棒的內容..

台灣三峽雲海

三峽晨䂀雲海


【漂浪島嶼專欄】什麼!蘭嶼經濟特區來了

【漂浪島嶼專欄】什麼!蘭嶼經濟特區來了
2013101612:22  

郭志榮 漂浪島嶼

蘭嶼具有深厚的人文歷史,以及自然的生態價值,一直是台灣社會關注的焦點,成為眾人守護的文化珍寶。多年來,長期外族思維與政府管控下,讓蘭嶼快速變遷,文化消失,徘徊在現代與傳統之間。近年,許多達悟族人開始覺醒,爭取自我發聲權,以及讓達悟族人自己主導島嶼的命運。

從反核四到文化反思,蘭嶼正在進行一場覺醒運動,在島嶼的文化、生態,全面崩解前,守住蘭嶼的傳統,以及尋找出蘭嶼的永續未來,但是一項「蘭嶼特定區」計畫,不斷在推動,依照文化、經濟、觀光所需,將蘭嶼土地分區規劃。

在年初已出爐的「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工作計畫書」中,表示經建會在1016月召開會議,開宗名義說明「蘭嶼因長期以來缺乏完整的總體規劃,以致全島的建設發展難以循序有效推動,為利蘭嶼的發展能及早導入正軌,,從都市計畫角度切入進行土地使用規劃。」將蘭嶼4500公頃土地納入特定區,並將300多公頃的部落、鄰近農地、環島公路作為優先規劃範圍。

整個計畫中,水保計畫已經實施,一年之間已將蘭嶼十多條野溪,全面開挖,興建水泥河床與堤坊,形成筆直的三面光河道,已經造成極大野溪生態破壞,並且讓開挖的土層,隨著豪雨形成濁溪,大量泥沙沖入海裡,覆蓋影響珍貴的珊瑚礁生態。

接續的土地分區計畫,更是讓人憂慮,因為在劃出部落居住地的範圍後,所謂優先地區,集中在部落的農地與部落共有地。在蘭嶼土地,幾個部落間的共有地,屬於部落的傳統領域,成為蘭嶼最大面積的完整土地,早期被政府侵奪,作為職訓隊、農場,甚至租來作核廢儲存場。

現今,以土地分區為名,主要目標就是要開發這些部落共有地,藉由特定區計畫,將部落共有地的傳統領域,納入國有地開發,並且對於私人家族農地,開放進行徵收,保持開發土地的完整性,甚至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的限制使用,也計畫透過法律解禁。

現今引發高度爭議的「全國區域計畫」,其中在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中,第捌項「考量原住民族地區特殊需要」,就指出在原住民族土地專法制定完成前,將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訂定後,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以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土地之特殊需求。

換句話說,部落土地的使用,在原民會與鄉公所的同意下,就可依照「特定區計畫」,規劃開發蘭嶼的「特殊需求」,甚至針對一些有爭議的傳統領域,都將會採取先解禁,讓居民認領,再開放私人、財團購買,讓蘭嶼跟都市一般,進入一個瘋狂土地炒作的遊戲中。

蘭嶼風光秀麗,文化深厚,一直是財團覬覦的目標,多年來限於土地管制,一直不得其門而入,現今許多私人民宿進入,多半採取族人出地,外人建屋的合營模式,一旦土地分區完成,可以開發,可以買賣,蘭嶼就陷入永難翻身的危機。

在蘭嶼,土地不是經濟資本,而是生活場域,包含著農作生產,文化生根,物種生存的空間,千百年來達悟人有一套像朋友般對待土地的哲學,絕非現世功利的思維。當特定區計劃依照城市觀點,去分區一個部落,那不會是發展,而是災難,因為這種藉經濟開發為名的土地管控,就是一種不以武力侵佔、改以法律吞食的後殖民主義。

蘭嶼特定區計畫,說穿簡直就像經濟特區,在藉口推動蘭嶼發展下,讓蘭嶼門戶洞開,成為財團的開發樂園,永遠難再翻身。蘭嶼的朋友更諷刺說,蘭嶼在千百年前,就有跨海交易的能力,早就是「蘭嶼自由貿易區」,達悟人有能力、有智慧去解決困境,尋找未來,只要政府、財團別太超過,不斷蠶食鯨吞蘭嶼。

政府開發土地,總是藏著心機,透過精密計算,走完行政程序,依法就強勢執行。現今許多部落土地都早就劃定特定區,就等「全國區域計畫」完成,在政策計畫下分門別類修改法條,讓部落走入財團競食的經濟特區,永遠告別文化生根的傳統領域。

蘭嶼特定區來了!部落需要城市化?文化需要特定區嗎?

【編按】
最即時的新聞、最銳利的評論,都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蘋果日報》即時新聞開闢名家專欄,每周刊出日期如下:
星期一:黃國昌
星期二:南方朔
星期三:漂浪島嶼
    賴士葆
星期四:膝關節
星期五:馮光遠
星期六:羅文嘉
星期日:彭明輝
(作者群陸續增加中)

電腦學習看這裡...

這裡的資料很豐富很值得學習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電腦研習班課程

學日文看這裡....

祭祀公業土地如何清理?

提供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問題相關內容,有興趣的朋友請進去逛逛.....

祭祀公業網部落格建立了,內容將持續擴充.....

熱門文章